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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仪不再强制检定,但仍是检查整改重点项目
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针对《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明确表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非强制检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只要发生漏检、超期未检、检定项目不全、检定方式不正确、检定结果存疑等,都会被列入不合格项要求整改,那么,非强制检定后,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到底应该如何做?本文我们一起探讨,探讨。
我们正式探讨第一个问题,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是必须要做的吗?
答案是肯定,但我们并不是仅仅要一个肯定的答复,更习惯于从法律法规、政策条文中寻找依据。
在年6月10日通过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向我们传达了两个信息:
第一明确规定了安全设备需要定期的维护;
第二明确规定了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可能较真的网友会问,气体检测报警仪属不属于安全设备呢?这个问题确实很普遍,那么我们必须把安全设备的范围讲清楚,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细节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释义,新《安全生产法》颁布了,目前还没公布条文释义,但我们可以参考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对安全设备做了以下解释: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勇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检测仪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也就是企业有义务对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定期维护检定,并且企业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定需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搞清楚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后,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定期检定应当具体怎么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定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在没有对上述5个标准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应急管理部在年发布的78号文《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其中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要求如下:
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要求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这里明确了气体检测报警仪需要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但是定期没有透漏具体时间间隔,只是说了按规定周期,也就是说有明文规定的周期,应当按照明文规定周期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周期,那就按照不超过一年来执行。
但是在这个要求所依据的标准规范里,居然是空白。什么意思呢,难道相关部门也无法找到支撑的标准规范吗?
我们不妨试着缕缕,首先从规定周期寻找突破口:
对于可燃气体来说,《JJG-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第5.5条,明确规定了仪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
对于有毒气体来说,《GBZ-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第7.4条规定按计量要求对检测报警仪定期检定;
那么计量又是怎么要求的呢?
周期均规定为一年。根据上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其检定周期基本上还是和78号文相吻合的。
以上文字内容,解决了企业进行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的法定义务属性,同时明确了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的周期问题。
那么剩下的也是企业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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