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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市监处罚〔〕17号):1年11月11日,根据《案件线索移交书》,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用检测检测器设备送检校准期间未对相应的检测项目进行检验检测,1年11月18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了当事人在仪器设备送检校准期间未对相应的检测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在仪器设备送到外地检定、校准期间继续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对相应的检测项目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年2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驻市监罚质告〔2〕1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检验检测,在仪器设备送检、校准期间未对相应的项目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第三项:“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3—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之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三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汝南县安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年04月22日,注册地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产业集聚区西城大道东侧,立马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为刘高峰。经营范围包括机动车检测。
年9月25日,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决定书文号驻环罚决字〔〕第34号);
2年2月25日,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报告被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三万元罚款(决定书文号驻市监处罚〔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