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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5/2 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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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实物资产管理,提高实物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行政办公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资基础。要加强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实物资产,保证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实物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实物资产的范围确定、分类编号、计价确定、购置、调配、使用、处置、报废、盘点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设备单位价值在元(含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上述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均确定为低值易耗品。

第五条按照教育部《高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结合我院实际,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第七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八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总务处负责办理,并与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调拨

(一)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须经总务处批准,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移入部门、移出部门的责任人、使用人签字后,既可办理资产转移。

(二)非经小领导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确需出借的,应由借出归口单位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字,总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批准。

(三)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检验,如发现问题,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尝责任。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

第十一条盘点

总务处会同财务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使用部门每年末依电脑资料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查对编号,如发现错误应立即更正。总务处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标签、实物相符。总务处要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相应增加财务帐、资产帐中固定资产总量。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总务处建立全院固定资产一级帐,按固定资产的六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行政办公等项目。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经常查看电脑记录,掌握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二)凡经总务处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粘贴固定资产管理标签,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

(三)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或处置,防止积压浪费。

(四)各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由总务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使用人员调离时,需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五)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各系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六)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经总务处审核查实,学校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三条低值易耗品是实物资产中除固定资产以外资产的统称,分两种存在形态:低值品和易耗品。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设备、工具量具、科教设备等。易耗品:指实训材料、纸张单据、零配件、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按计划管理,各系部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学期初十天内报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经系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到总务处统计、汇总、采购,总务处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保管、使用和回收工作,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低值易耗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物品,使用部门有义务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验收。

第十七条低值品的使用原则上是以旧换新,领用时要办理领用手续,填写“出库领用单”。

第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要做到“节简、节约”,要妥善保管,定期盘点,杜绝浪费。

总务处是学校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院系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系根据需要自行建立实训材料、低值易耗品保存方式和使用帐,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章实物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实物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实物资产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一)总务处是学校实物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清产清查等工作;

2.负责学校实物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电脑登记管理工作;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金额、购建日期、使用年限、及放置地点,保管使用人、责任人等。

3.审核办理学校固定资产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等手续;

4.拟定实物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办法,保障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修缮等工作;

6.对院属各单位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7.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向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系部是学校实物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指派专人(兼)职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 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实物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协助总务处对新购实物资产验收,对本单位使用的实物资产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3.按照总务处的要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本部门所使用的实物资产,保证帐、物、标签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申报工作。

4.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

5.学校图书资料由各系负责使用管理,并向总务处汇总有关帐目。

第五章实物资产采购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需新进的实物资产统一由总务处负责购置。工作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清。各系部根据需求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物资采购申请表》和《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表》,由系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送总务处。

(二)统计汇总。根据各系部提出采购的物资。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总务处按下列顺序处理:(1)可调配的调剂使用,(2)原设备物资可维修的,组织维修,并达到使用要求。(3)能自制的组织自制,并达到使用要求。上述无法实现的,总务处对同类需求进行汇总,制订《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对各系部提出的低值易耗品需求整理汇总,制定《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

(三)实施采购。填写完整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经总务处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总务处组织实施采购。

(四)验收。设备物资和低值易耗品到货后,由总务处和使用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出库手续。

(五)财务报帐。总务处人员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正规发票和入库单,经校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六章实物资产处置及报废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于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经济,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总务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

(三)学校领导审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各系部应填“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总务处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低值易耗品的处置与报废同固定资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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