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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钱雇佣无资质人员清理油罐,沥青拌合站内工人窒息死亡
未通风、未检测,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江苏泰州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雇佣无资质的自然人贸然进入氧气浓度低于正常值的储油罐内作业,造成1人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找人清理油罐,认为专业人员开价太高
年4月,邱某某代表泰州市瑞瀚油品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合满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重油买卖合同,约定由瑞瀚公司向合满浩公司提供符合标准的重油,并将重油运输至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启东市设立的沥青拌合站。
年5月初,邱某某将约30吨重油运输至路桥公司拌合站,拌合站现场负责人姚某某安排其将重油注入储油罐。因储油罐中还存有一定数量的其他公司提供的燃料油,为测试两者是否兼容,姚某某对两种油取样并进行简单测试,认为两者能够兼容。姚某某遂安排邱某某将约30吨重油全部注入该储油罐。
次日,姚某某发现储油罐内两种油发生反应,导致罐底出现大量油渣沉淀并堵塞输油口。两人商议后决定由邱某某负责解决该问题。邱某某在多次尝试将油罐底部油渣稀释失败后,决定找人进入油罐清理残余的约8吨重的沉淀油渣。邱某某联系了专业清罐人员,因对方要价太高而放弃。
雇佣无资质人员,仅戴普通口罩进入罐内
次日,邱某某联系之前合作过的非专业人员韩某某,以人民币元的价格雇佣韩某某将罐内油渣清理干净,后韩某某又联系同村农民缪某英、缪某汉帮忙。
年5月27日傍晚,邱某某将韩某某等3人带至拌合站。经商议,由韩某某进入油罐内部将油渣铲至排污口,缪某英在外面将油渣从排污口取出,缪某汉则用推车将油渣倾倒在附近空地。
3人进行清理油罐作业前,邱某某未对油罐内的工作环境进行检测、未对现场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基本待在距事故现场东侧10米远的私家车内。而韩某某仅佩戴普通纱布口罩进入油罐内作业,当晚10时许,其在第四次进入油罐内作业时晕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9个月缓刑1年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因窒息而死亡。经事故组勘查,该油罐属于有限空间,经检测,该油罐内氧气浓度仅为2.5%,远低于空气中23%的正常值。邱某某雇佣无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今年4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5万元并取得谅解。年6月4日,邱某某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启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以下为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年5月27日晚10时许,位于启东市合作镇的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一燃油罐在清罐过程中发生一起窒息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启东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监察委、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及合作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察、调查取证、论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合同概况
1.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及重油使用方,以下简称南通路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通市校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邢忠锋;注册资本:万元整;成立日期:年9月16日;营业期限:年9月16日至年9月15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等。
泰州市瑞瀚油品有限公司(重油供应商,以下简称瑞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Q0KGN7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申杨村扬桥组40号;法定代表人:邱友富;注册资本:万元整;成立日期:年7月31日;经营范围:燃料油、润滑油(以上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内燃机及配件、锅炉及其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产品销售。
泰州合满浩贸易有限公司(重油经销商,以下简称合满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XEEPU8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泰州市海陵区莆田路1号8楼-;法定代表人:沈凤霞;注册资本:万元整;成立日期:年11月6日;经营范围:柴油;燃料油、重油及其他化工原料和产品等。
年3月南通路桥和合满浩公司签订购买重油的购销合同,南通路桥项目部以.65元每吨(不含税)的价格向合满浩公司购买重油。合满浩公司和瑞瀚公司于年4月29日签订了重油买卖合同,合满浩公司以元每吨(含税)的价格向瑞瀚公司购买重油,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南通路桥项目部启东分部沥青拌合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南通路桥使用了瑞瀚公司提供的重油后,多次发生油罐下方管道口被油渣堵塞影响施工的情况,南通路桥沥青拌合站多次要求瑞瀚公司解决。年5月27日下午4时许,瑞瀚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友富带着韩云海、缪元汉、缪兰英三人来到南通路桥项目部沥青拌合站,开始清理重油罐,他们先将罐体下方的管道口打开,用小耙子将管道口附近的油渣掏出来,但无法将罐体内油渣全部清除。晚上8时许,韩云海只戴了一顶矿灯和一个医用口罩进入罐体内部,将罐内油渣推到管道口附近,方便外面的缪兰英掏出。在这过程中,韩云海下罐工作一段时候后出来换气,然后继续下罐工作,在第三次进入罐体后,缪兰英发现韩云海很长时间没有出来,就通知缪元汉爬到罐顶往下看,发现矿灯已经熄灭,缪元汉进入罐体内部,看见韩云海倒在罐内,急忙通知邱友富报警,后在沥青拌合站工人和接警后赶来的消防队员帮助下,将韩云海从罐体内救出,送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调查取证情况
1.南通路桥和合满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合满浩公司和瑞瀚公司签订的《重油买卖合同》均未明确罐体堵塞由谁负责清理,但是在三家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谁负责供油谁负责清理。
2.瑞瀚公司邱友富笔录材料显示,邱友富接到南通路桥项目部电话之后,先咨询了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但是因为价格太大而放弃,后以元的价格请之前合作过的自然人韩云海清理油罐。韩云海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双方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涉事油罐是拌合站内一组7个沥青燃油罐中的一个,这一组油罐东西向横放,南北并排放置在沥青拌合站场地西侧,发生事故的油罐位于从北往南数第二只。事故发生之后第二天,事故调查组对涉事油罐进行了检测,该罐为圆筒型油罐,长度10.7米,直径2.6米,内部容积50立方米,整个油罐只有顶部有一个43厘米×45厘米的矩形人孔,属于有限空间。检测人员用气体检测仪器对该罐内部进行检测,该罐内部的氧气浓度只有2.5%(正常值为23%)。
4.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要履行“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等各项安全管理职责。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5.经查,邱友富带着韩云海三人进入南通路桥项目部沥青拌合站之前,曾经打过拌合站负责人姚乐意的电话,姚乐意口头上要求邱友富注意安全,但是没有向项目部报告,也没有安排人在现场协调管理。邱友富在将韩云海三人带到油罐处后,自己坐在汽车里休息,没有在现场指挥管理,而韩云海在进入罐体前,没有通风也没有检测。医院出具的韩云海死亡证明中,死亡原因为缺氧窒息。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韩云海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人民币。
韩云海:男,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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