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仪

烟气站房规章制度牌

发布时间:2025/2/16 13:25:43   

日常运行管理制度一.根据HJ-75()规范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1.检查分析仪表测量数据,察看流量计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围。2.检查预处理设备,察看预处理设备运行是否正常。3.检查工控机及数采仪数据是否一致,数采仪联网状态是否正常。4.检查标气是否过期及标气是否配足。5.清洁小屋,保持小屋卫生整洁干净。二.CEMS系统保养根据仪器说明书要求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对日常巡检或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或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1.根据仪器说明书定期更换易耗品并记录。2.更换标准物质做好相应记录。

校准校验制度一.定期校准: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是质量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校准应做到: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3.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4.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5.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6.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二.定期校验:1.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

故障维修制度一.当CEMS发生故障时,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CEMS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二.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1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h。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校准检查。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三.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四.现场故障维修要拍照记录并记录清楚故障原因及维修过程,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五.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短时间无法恢复故障。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CEMS技术指标符合验收技术要求。如使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则监测过程应按照GB/T和HJ/T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排放量。

站房管理制度

一、分析仪小屋站房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入内。二、任何人不得在站房内从事与运行维护工作无关的活动。三、严禁在监测房内吸烟、饮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小屋站房。四、运行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护,保持室内卫生及监测仪器清洁,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五、除运行维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测设备。六、运行维护人员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监测仪器、仪表进行巡检和比对校核,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七、运行维护人员及基站站房管理人员须严守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将工作记录或其他保密资料带出监测房。八、维护工作结束后,运行维护人员应认真检查基站门窗及消防器材,确保基站安全。九、运行服务单位需协同环境监测部门,认真做好自动监控基站的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归档管理。十、运行服务单位需建立巡检、维护维修、比对校核以及环境监测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核等资料档案,设立专门的档案柜,实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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